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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011-09-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第46条规定,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次解释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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