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离婚问题 > 离婚诉讼 > 正文
儿子非亲生丈夫获赔偿
2011-09-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03年10月21日,廖某带上10岁的“儿子”小刚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结果真如廖强所料,养育了10年的“儿子”果真不是自己亲生的,而这顶“绿帽子”一直戴了11年,羞怒交集的廖强回家后与李梅大吵一架,随即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并要李梅赔偿10年来抚养“儿子”所支出的抚养费3.6万元,另外还要赔偿自己蒙羞受辱的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庭审中,李梅承认小刚是与他人所生,同意与廖强离婚,但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精神抚慰金有异议,认为廖强养育“儿子”10年,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廖某还应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另外也不应向廖某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小孩不是廖强的亲生孩子,因此廖强对小孩没有法定的,离婚后小孩的抚养费由李梅自行负担;同时,鉴于廖强确实是替李梅养了10年的孩子,因此,李梅应赔偿抚养费1.2万元给廖强,而李梅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给廖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还判处李梅赔偿廖强精神抚慰金1万元和亲子鉴定费3020元。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