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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011-09-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里的损害赔偿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就物质损害赔偿而言,应当按照过错方对无过错

方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就精神损害而言,应当按照最好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赔

偿。但并不是在所有的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当事人都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只有以下四种情形,无过错方当事人才可以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

一、的。

    重婚行为不仅应做民事赔偿,同时,理应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在我国刑法中就明确规定了重婚罪。因此当

重婚行为发生时,无过错方一方面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过错方的刑事责任。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这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偶尔、断续的共同生活。对这种

情形,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呢?笔者认为,只要这种行为给对方或者家庭造成了重大损害,就可以要求赔

偿。

三、实施的。

    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持续地、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要注意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区分。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四种情形,值得注意。若配偶之间发生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情形时,毫无疑问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

赔偿。但若是针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时,无过错方是否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呢?答案是

肯定的。

    因此,当破裂,走上离婚道路时,夫妻双方不能仅仅将焦点停留在、问题上,还

应当思考:自己是否具有损害赔偿权?如何去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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