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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监禁人员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
2011-09-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对被监禁人员提起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被监禁、劳动教养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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