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离婚问题 > 离婚诉讼 > 正文
原告起诉离婚未到庭按撤诉处理
2011-09-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原告起诉离婚未到庭按撤诉处理

  原告许某诉称:双方自由恋爱结婚,生有一名男孩,现已十八岁。恋爱时感情还好,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被告成某收到民事诉状后,依法聘请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沈英华律师担任代理人。代理人经过调查得知,原告在起诉前已经单方处置了部分共有财产:1、取走了银行全部存款;2、将一部昌河牌汽车转让;3、带走了所有购买宅基地的证据。为此,被告申请人民法院作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并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同意离婚;


  二、如儿子考上大学,费用由双方分摊;


  三、依法分割下列共有财产:其一,根据法院调取的《土地让售协议》、方甲、方乙谈话笔录等,证明原告在存续期间用共有资金10万元购买了方甲承包的土地,属于双方共有,应当作价分割;其二、根据法院从银行调取的证据,证明原告在2008年4月19日从该银行提取并转移存款6万余元,属于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其三,原告已经当庭承认,其已擅自将被告名下的昌河牌汽车一辆出售给于某,得款3万元,属于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其四,住房一套约70平方米,同意赠给儿子结婚,店面二间,同意各得一间。


  休庭数月后,法院传票通知双方于2009年3月11日继续开庭,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开庭当日,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于2009年3月15日裁定: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