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
2011-09-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后双方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后,双方承租的公房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对丧失公有住房承租权而暂时无法解决居住困难的,可在原公有居住房暂住,暂住不得超过两年,并向承租方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如水、电、气)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后,双方承租的公房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对丧失公有住房承租权而暂时无法解决居住困难的,可在原公有居住房暂住,暂住不得超过两年,并向承租方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如水、电、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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