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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还原房子和感情本质
2011-09-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13日正式生效实施,有关离婚房产分割的条款有了明确的规定,引起了女性极大的争议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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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法律总是跟不上时代的变化,但是法律始终会围绕现实不断地完善。如今房子越来越重要,孩子越来越娇贵,夫妻挣的钱越挣越多,伴随而来的“小三”也越来越令人痛恨……家长里短的那些事,从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实施至今,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都影响着婚姻家庭生活,而我们的婚姻法在这些年却相对平稳。

  昨天,这部关乎每个人生活的法律终于有了新动作。最高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21个条文涵盖了房子、孩子、票子、“小三”等若干婚姻新问题的处理。最高法院表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12月15日对条文发表意见,对司法解释稿提出修改建议。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中国之声刚刚收到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明天(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房子一直都被不少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有了房才有结婚的可能。”不过,目前年轻人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有份没?

  “意见稿”第八条对此做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用一句通俗的话说,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说实话,出台这样的法律挺让人心寒的,这说明最近这些年围绕房子的问题特别是在婚姻、房子上惹出了不少的麻烦。否则,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这些年,许多女孩无房不嫁,也就意味着许多女孩是因为房子才嫁。历时一年、覆盖全国31个省份的社会调查显示:七成受访女性认为男性要有房、有稳定收入和一定积蓄才能结婚。

  我记得曾有人问,在高房价的大背景下,要房子还是要爱情?其实这个问题问的非常无助,也非常尴尬。要回答二者到底选择哪个其实往往并不是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所能选择的。但从问题上看,似乎二者选择其一完全由自己说了算。房子和爱情在现在至少是现在不是对立统一的。并不是说要了房子就不能要爱情,要了爱情就不能要房子。而恰恰是有了房子才是拥有爱情和婚姻的前提条件,有了房子你的爱情可能会越甜蜜,当然也可能不一定幸福,但至少有了让你尝试是否幸福的机会。实际上这更是对女孩的提问,是在拷问她们究竟要选择哪个,但是人家回答非常肯定,当然是二者都要啊。如今的女孩为何回答有如此底气?原因很简单,除了其他因素外,相对男孩,女孩是稀有“动物”,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如果按正规程序,必然有相当多的男士只能打光棍。这是历史造成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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