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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遭遇“举证”尴尬
2011-09-0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诉讼遭遇“举证”尴尬 来源:李岳

李 岳

  家住北京市崇文区、刚刚离异的刘女士带着一个女儿,在工作中又与王先生相识,交往几个月后,两人很快就结婚了。

  但美满的夫妻生活仅仅持续了一年。自2001年2月起,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之后王先生开始夜不归宿,甚至“出差”数日不回家。直至当年9月,王先生声称:公司派他到外地办事,从此就再也没有音信。

  试图维持这个家的刘女士多次给王先生打电话,王先生的手机不是关机,就是占线,打通了也没人接听。

  无奈之下,刘女士决定再次离婚。听说起诉离婚挺简单,刘女士便想让法院一判了之。但事实是她遭到了难题。

  难题一:到哪儿的法院起诉

  记者通过采访立案法官了解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受理离婚案件,首先要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要看有没有提供被告住所地的证据。因为一般民事案件都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

  刘女士告诉记者,她本想向王先生的户籍地——西城区法院起诉,但咨询后得知,因为被告王先生下落不明,在户籍地也不可能找到他,法院没法送达起诉书。这样一来,西城区法院即使受理了离婚诉讼,也会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

  没有住所地,就只能按王先生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刘女士两年前也只知道王先生在外地,两年后的今天还是不清楚他的具体住处,无法确定他的经常居住地。

  几经咨询,刘女士从律师那里得知,由于王先生离家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刘女士可以依法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崇文区起诉离婚。   

  据一位法官介绍,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对下落不明人用法院公告的方式送达起诉书。

  幸好如此,刘女士总算一波三折地找到了管辖法院。       难题二:“下落不明”如何举证

  “当我来到崇文区法院准备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却要求我提交我丈夫下落不明的证据。这一下又把我难住了!自从他离家之后,电话无法联系,不知道他在哪儿。这该如何举证呢?”

  刘女士自己当然无法证明这一点,就是刘女士的朋友或家人也很难做到。

  又是一番周折,最后还是律师建议,刘女士可以找自己住处及王先生户籍住所的邻居求助,请他们出具证言并请求当地的居民委员会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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