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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时的补偿
2011-08-3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全职太太离婚时的补偿

  快速发展的社会生活催生了全职太太这一家庭现象,让离婚案件也变得更加复杂。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能否在离婚时获得补偿,近日,丰台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显示,全职太太讨要家务补偿比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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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初,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全职太太杨女士要求与丈夫张先生离婚。据介绍,两人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照顾家庭及小孩,杨女士辞掉了工作,专心在家做家务和带孩子。

  让杨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当起全职太太后张先生就变得越来越“小气”,不但家庭的开销要过问,甚至自己每花一分钱都要经过他的同意与严格审核,毫无自由可言。庭审时,杨女士表示,这给自己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她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并要求张先生对自己的家务劳动、精神损害等支付赔偿金。

  对于妻子的说法,张先生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自己是家里惟一的经济来源,过问开支去向合情合理,杨女士的观点过于偏激。因此,他同意离婚,但拒绝支付赔偿金。

  最终,因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未认定经济控制属于家庭暴力,杨女士的遭遇不符合损害赔偿条件,丰台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驳回了杨女士的索赔请求。

  获家务补偿须有约在先

  全职太太一般是指没有工作或辞去工作,只在家里照顾一家人衣食起居的家庭主妇,杨女士就属于典型的全职太太。丰台法院法官姚媛表示,近年来,像杨女士这样遭遇家庭经济控制的案例日渐增多,个别案件中的女方甚至完全丧失经济支配权。

  许多全职太太在家中没有经济地位,如果出现离婚纠纷,个人权利在法律保护方面就面临不足。如家务劳动很难以经济方式得到补偿,被经济控制很难认定为受到家庭暴力。

  长期从事婚姻法律业务的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林认为,全职太太很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获得补偿,关键是部分法律条文和现实脱节。

  杨晓林说,我国《婚姻法》第40条对家务补偿作出了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在我国,很少会有夫妻进行婚前财产书面约定,所以,这条规定形同虚设。”

  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但在实际中,“付出较多义务”属于模糊的概念,很难按照劳动时间长短来计算,也难以按承担家务量的多少来计算。

  财产控制入“家暴”试点效果小

  2008年,最高法曾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将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其中规定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该《指南》在全国部分省市进行了试点,但效果并不明显。

  “北京的一些法院也搞过试点,不太成功。”杨晓林认为,还是因为法律规定并没有考虑到全职太太这一新鲜事物的产生,并且,在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中缺乏相关的明确规定。

  “在实际中,最高法的《指南》并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姚媛法官表示,该指南已试点近三年,却至今未能以法律的形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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