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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没能挡住婚外情
2011-08-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李某和王某是夫妻,双方在刚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在共同生活期间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并特别在协议第三项“违约责任”第二条中规定:“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并要以事实为依据,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作为一方对另一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等赔偿,双方商定赔偿金额为3000元人民币。”

  没想到,就在男方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女方王某也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罚金1万元。虽然男方李某坚持“该协议条款是无效的”,但王某代理律师主张:该条款是夫妻双方对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并未违反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李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王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李某与其他女性的一些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故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点评

  法院判决支持了女方的索赔诉请是正确的。

  首先,“忠诚协议”是有效的。

  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实”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本案当中的“协议”就是,这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自然人”,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坏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经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自愿增设了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

  其次,“忠诚协议”是婚姻法夫妻忠实原则的具体化。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案件中的主人公为了促进双方的互敬互爱,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和家庭责任感,签订协议,不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且遵循了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是社会的进步。

  再次,违背“忠诚协议”,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本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而当一方由于过错不履行该义务,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利,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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