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离婚问题 > 离婚诉讼 > 正文
支持丈夫婚外情 离婚索赔被驳回
2011-08-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林云为续“香火”而支持丈夫与他人同居,在离婚时却索要赔偿费,6月7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驳回林云的请求。

  林云与唐远于1981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在云南昆明打工期间,找了一个叫蔡蓉的女子为保姆。林云因不能再生育,便主动提出要丈夫与蔡蓉同居,以续唐家“香火”。唐远与蔡蓉于1992年同居后,先后生育了三个孩子。1994年,林云带着丈夫与蔡蓉所生长子回到老家抚养,从此与被告分居,8年后才将孩子送回昆明交给唐远与蔡蓉。今年5月,林云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认为唐远与他人同居,造成自己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人民币1000元。

  大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与他人同居后,原、被告从1994年分居长达10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准予离婚。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主动提出要丈夫与他人同居,且主动抚养丈夫与他人所生孩子达8年之久,足见其对丈夫与他人同居不仅明知,而且持支持态度,对导致双方离婚存在过错。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