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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婚外情说不
2011-08-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高邮人赵某因发现妻子姬某背着自己与旧情人王某搞起了婚外情,自己含辛茹苦抚养了4年的儿子竟是妻子与奸夫所生,一怒之下将姬某告上法庭,坚决要求与姬某离婚,同时要求姬某赔偿因4年来抚养非婚生子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赵某诉称:5年前,姬某因故与旧情人王某分手后便匆匆嫁给了赵某,但背地里仍然与王某藕断丝连。赵某婚后迫于家庭生计只身外出打工,只有过节才回家与姬某团聚,对姬某的婚外情一直都蒙在鼓里。婚后不到一年,姬某生下一男孩,赵某满心欢喜,在外面打工更加卖劲,所挣工钱都如数交给妻子维持家用。但今年春节期间,赵某回家听到了有关妻子的一些风言风语,就与她发生了争吵,争吵中不想姬某说漏了嘴,声称儿子不是赵某亲生的。赵某一听更是傻了眼,赶紧带着儿子到苏北医院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儿子并非赵某亲生。对此赵某顿觉五雷轰顶,但事已至此,赵某在亲友的指点下近日向高邮法院提出了上述诉求。

 诉讼中,姬某面对赵某提交的亲子鉴定结论,承认其有婚外情及儿子非赵某亲生的事实,但表示愿意改正错误,断绝与王某的交往,要求继续与赵某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但赵某离婚意愿坚决,不同意和好,致调解不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姬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与他人生育一子,明显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痛苦,也给原告的经济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因抚育非婚生子的费用对于被告而言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酌情返还抚育费用。综合考虑姬某的行为给赵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程度,法院当庭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不当得利款12000元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婚姻纠纷。所谓婚姻,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长期合同,离婚是解除这一合同的合法手段,而婚外情则应被视为对婚姻这种长期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本案中,姬某在已与赵某缔结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又长期与旧情人王某保持着婚外情,并与情人生育一子,明显违反了我国公序良俗的道德规范,也违反了《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因此姬某依法应对自己的不道德行为给赵某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无疑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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