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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干涉婚外情 部分专家表示质疑
2011-08-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该不该用法律惩罚婚外情是《婚姻法》修订工作的焦点问题之一。近日,在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的双周学术讨论会上,北京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姚洋先生从经济学功能分析的角度提出:法律惩罚婚外情,并不能有效地增加有质量的婚姻。

姚洋把发生婚外情的人群大体划分为花花公子和正人君子,由于二者价值观存在差异,用统计学的方法分析得出,在我国目前离婚成本(包括经济及社会压力)比较高的情况下,如果法律对婚外情作出惩罚,那么花花公子可能会放弃离婚,而正人君子总会在感情破裂时选择离婚,那么,婚外情市场将出现逆向选择,最终法律惩罚的只有正人君子,而正人君子正是法律不应该惩罚的对象。不仅如此,如果法律惩罚婚外情,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人们选择婚姻时的积极性。

姚洋认为,通过法律杜绝婚外情是不可能的,即使一定要诉诸法律,也无法找到真正合适的惩罚方法。对婚外情的惩罚应该是道德伦理而不是法律,法律的弱点在于它的实践者无法获得道德实践者所获得的信息,如被惩罚对象的性格、价值观等,因此不能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措施。而道德伦理的实施者是了解当事人的,他们可以对是否惩罚当事人作出判断。

与会专家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尽管一些专家对姚洋的分析方法提出了一些异议,但大家一致认为:情感是个人的,运用法律手段干涉婚外情行为,并不能提高婚姻的价值。

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说,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是很清楚的,一件事究竟应该由道德来管还是由法律来管,是很明确的。英国一位学者曾在1957年提出,法律不应该干涉道德领域的事,相信成年人有自己作出道德选择的能力。其实用法律惩罚婚外情是不应当的,大多数国家早已废弃了通奸法;过去很多国家施行过失离婚法,但现在多数西方国家选择了无过失离婚法,这是一种进步。

李银河还表示,《婚姻法》试拟稿第二稿上有一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贞的义务,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另一方有权报告公安机关排除妨害。对此她坚决反对,认为法律应该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认为,每个人都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这个自由的边界是不影响别人同样的自由。在法律上,如果你的行为侵害了别人的利益,那是非法的,如果没有侵害任何人,就没有理由受到惩罚。婚外情涉及到感情伤害,但感情伤害算不算侵害呢?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婚外情界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并不能严格区分它是不是侵害。

哲学家黎鸣教授说:“用法律来谈婚外情是没有任何价值的,甚至是有害的。我们的目标是提高好婚姻的概率,规律证明,法律条文规定越多,离婚率也越高,西方不用说,北欧连结婚率都在下降。好婚姻的关键是本人能否在生活过程中得到快乐,仅仅靠法律的完善是达不到这个目的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我认为应该靠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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