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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忠诚协议”也不误婚外情 法院判出轨者赔偿
2011-08-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李某和王某在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相约今后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要赔偿另一方3000元。日前,夫妻俩真的翻了脸,就在男方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女方王某也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罚金3000元。

  据检察日报报道,2004年12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女方的索赔诉请。

  2002年4月,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为慎重起见,他们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作了约定。同时,两人还约定在共同生活期间互敬互爱,“若一方在婚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将对另一方的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等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3000元人民币”。

  但婚后不久,王某发现李某多次和前妻同居并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李某于2004年5月向法院提出离婚。同年6月,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后,王某以李某违反“忠诚协议”为由又将李某告上法庭,要其支付3000元违约金,虽然李某坚持认为“该协议条款是无效的”。

  但法院认为,王某和李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王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李某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故判决李某支付王某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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