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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第三者是否应该“买单”
2011-08-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昨天,在全国律协、北京律协主办的“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研讨会上,这一离婚损害赔偿规定被与会律师和学者普遍认为仍有立法缺陷。律师们建议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扩大,夫妻一方有长期通奸、姘居、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情况的,无过错方也应获得赔偿。而因第三者造成离婚的,第三者也应进行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扩大范围的呼声成为昨天会上的一个“主旋律”。律师表示,夫妻享有配偶权,包括同居的权利义务、忠实的权利义务等,这种权利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从受害方来讲,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同居、通奸的第三者和出轨配偶侵犯了其这种权利,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不被追究责任,有失法律公平。而这种规定早已出现在国外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

  
    此外,有的律师也提出,事实上造成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决不仅限于法律规定的4种情形,比如长期通奸、姘居、嫖娼卖淫、吸毒和嗜赌等行为都可以引起离婚,并给无过错方造成伤害,甚至不比配偶非法同居的损害小。他认为,婚姻法中还应补充一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过错行为”,将那些不属于法定的4种情形,又确给他方造成严重伤害的重大过错行为涵盖进来,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给无过错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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