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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
2011-08-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是源于夫妻感情破裂,一般离婚无所谓谁对谁错,不存在离婚后向对方要求赔偿的说法。但是对于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某些情况,婚姻法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法律规定情形之下,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无过错方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人-----无过错方的配偶


  


  四、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五、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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