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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
2011-08-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一般的离婚诉讼,法院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法院一般从婚姻结合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离婚的直接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进行综合分析。但是对于因上述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则应具备下列要件:


  1、配偶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即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行为


  2、配偶一方主观上有过错(故意)


  3、必须存在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是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城员而使对方人身、财产或精神受到损害


  4、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结果。没有离婚的前提条件,受害方配偶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6、配偶一方之侵害行为与婚姻关系破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配偶主观上必须无过错。所谓无过错,是指请求权人在指定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时,本人不得也有相同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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