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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问题的民事救济
2011-08-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有权利就有救济。婚姻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有要求婚姻的稳定的权利。而“第三者”的行为则是一种严重侵害该权利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婚姻关系的受害方当然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方式。

  从民法学的角度,受害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方法: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停止侵害请求权。“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后者可能是受害一方最重视的。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精神损害是相对于物质损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权利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的情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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