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理由及事实
2017-01-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起诉书中,事实及理由是必备的内容之一。离婚起诉书中的事实及理由该怎么写呢?
离婚起诉书中的“事实及理由”主要是指当事人提起离婚时的理由及事实。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为法律规定的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况,但是并不是说一定必须是符合以上情况才法院才准予离婚,因此,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就应当写明离婚的理由以及事实的情况。写明的理由及情况,在审理时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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