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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销婚姻登记申请的受理条件
2011-08-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应当包括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以下4个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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