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结婚证公证
因为各国间法律与政务系统并不通用,所以当涉及到出国旅游、探亲、陪读等诸多事项时,为了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审核,我们都需要办理结婚证公证,以此来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
一、办理结婚证公证的途径
(一)国外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
2、委托国外律师将公证过的结婚证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3、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公证的结婚证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会国内使用。
(二)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
(三)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
委托澳门的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书是否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尚无明确要求。
(四)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2、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和内地当事人;
3、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作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
二、办理结婚证公证申请条件与流程
(一)条件:
1、申请人均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二)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原件);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办理程序:
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必须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和出证四个程序 :
1、当事人提出申请;
2、受理后,履行办理公证事项的相关告知义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确认告知及受理事项;
3、审查核实申请人证件及证明材料,询问并制作笔录,经申请人确认;
4、经签发、审批后出具公证书。
三、办理结婚证公证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婚姻状况的公证问题的规定:
1、对于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时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为群众公认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证明;
2、对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后结婚的(即1950年5月1日以后结婚的),公证处凭申请人的结婚证,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办理结婚证明,出具公证书;
3、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请办理有关婚姻状况公证书的,公证处应动员教育他们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他们的结婚证,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办理结婚证明,出具公证书。登记时间为结婚时间。不得凭其他证明文件办理结婚证明,出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