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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办事流程
2011-08-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受理撤销婚姻范围:

  申请人受胁迫在本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三)申请撤销婚姻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四)办理程序:

  当事人备齐证件、证明材料后,亲自到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登记员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声明书- →婚姻登记机关拟写撤销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批准-→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民政部门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机关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公告栏公告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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