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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情形已消失,再诉婚姻无效能否被支持?
2011-08-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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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我与谢刚结婚。当时我刚满18周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谢刚通过关系将我户口簿上的年龄改为20周岁,双方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08年生育一子。去年以来,我和谢刚感情不和,常常发生争吵,我提出离婚,但谢刚坚决不同意。请问,我能否以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我们的婚姻无效?

中律网律师:

 关于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未到法定年龄结婚,婚姻可视为无效。你与谢刚领取结婚证时尚未达到20周岁,故与谢刚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法律同样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和谢刚登记结婚时,谢刚通过关系篡改你的年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属无效婚姻。但如今,你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无效婚姻就应当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你宣告婚姻无效时已超过20周岁,当初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故人民法院对你的申请不会予以支持。如果你不想和谢刚继续生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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