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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与他人结婚的,如何行使可撤销权
2011-08-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消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消的婚姻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撤消的婚姻是否无效,以当事人是否行使撤消权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消权,则该婚姻自始无效;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撤消权,则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可撤消的婚姻有以下特点:

(1)可撤消婚姻仅限于因胁迫而形成的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68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的构成包含以下的要件:1、行为人具有故意胁迫他人的行为。即具有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相威胁或者要挟的行为。2、行为人胁迫对方的行为使对方产生了恐惧,造成对方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2)可撤消的婚姻不能自动失效。只有受胁迫的一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被撤消的婚姻才自始无效。因受胁迫而请求撤消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消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消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撤消权行使期限届满,撤消权消灭,受胁迫的一方不得再提起请求撤消该婚姻。这里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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