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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结婚 婚姻并非无效
2011-05-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本案中的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领取了结婚证,而今婚姻不幸福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根据我国法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离婚时已经达年龄,那么婚姻是有效的。

  【案情】

  原告刘某(女,1987年3月8日出生)与被告周某(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经人介绍于2006年正月初四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同年9月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补办结婚证时原告刘某19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2006年11月25日生育一女孩,婚后感情尚可,偶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正月十六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3月原告刘某向安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评析】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合法婚姻。指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婚姻。

  二是无效婚姻。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四种情形的婚姻)。

  三是可撤销婚姻。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本案分岐的焦点是法院受理原告刘某起诉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后,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的婚姻是否确属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只作了原则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不便应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婚姻法的问题颁布了《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其中《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无效婚姻四种情形必须是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客观存在的情形才属于无效婚姻,法院才能宣告婚姻无效。无论申请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如何,一旦经过了一定的时间,当其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即出现了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申请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是否存在便是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分水岭”,也是人民法院判断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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