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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确定无效 昔日夫对妻承担抚养义务
2010-12-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四川一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表兄妹结婚三十年,最后,表兄老公依据新婚姻法主张婚姻无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的婚姻无效,但男方需每月支付女方400元的抚养费。

  结婚31年 表兄表妹闹离婚

  胡老汉与罗女士是表兄妹,两人于1978年在中江县保安乡登记结婚。1990年,胡老汉从部门转业到绵阳一单位。罗女士无工作,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胡老汉。1996年后,胡老汉因工作原因离家在外居住,随后双方分居至今。

  胡老汉以他与罗女士的婚姻违反了1981年新婚姻法有关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4月21日,科学城人民法院受理了胡老汉提起的诉讼。

  法院判决 表兄妹婚姻无效

  庭审时,罗女士辩称,1978年,她与胡老汉登记结婚时,当时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禁止表兄妹结婚。况且双方已生育了健康的孩子,不应该按新《婚姻法》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确认婚姻无效,应当在照顾自己作为中老年女性的原则下,分割共同财产,并给自己适当的生活困难帮助。

  胡老汉的委托代理人认为,由于罗女士与胡老汉系表兄妹登记结婚,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但由于旧婚姻法并没有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故罗、胡二人当年方能办理结婚登记。但自1981年新婚姻法施行后,旧婚姻法已经自动废止,而两人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故胡老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

  法院采信这一意见,作出民事判决:胡老汉与罗女士的婚姻无效。

  婚姻虽无效 表兄仍要抚养表妹

  据查,1990年,胡老汉与罗女士以夫妻名义分得的胡老汉单位一套福利住房,目前由罗女士居住,水电气费用由胡老汉工资扣付。胡老汉的月工资近3000元,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已达6万多元,每月入账1000多元。罗女士从2005年起到一家单位不定期从事卫生清洁工作,每月能拿到约400元报酬。

  2003年,罗女士将胡老汉诉至科学城人民法院,请法院判胡老汉向自己支付抚养费。法院缺席判决胡老汉每月向罗女士支付抚养费400元。

  法院认为,胡老汉与罗女士的婚姻虽无效,但双方自1978年登记结婚,1990年以夫妻名义共同分得的福利住房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共有原则予以分割。住房公积金属于专款专用,目前不具备分割的条件。因该住房长期由罗女士居住,且她无固定职业,打零工收入微薄,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低,胡老汉与罗女士登记结婚至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时间跨度达30余年,并共同生活多年,罗女士为照顾家庭、抚养孩子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胡老汉应当给予罗女士适当的生活困难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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