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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无效婚姻制度 意在保护合法婚姻
2006-08-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婚姻法》(修正草案)新增的“无效婚姻”制度,引起许多读者的疑问,日前,本报记者就为何要建立“无效婚姻”制度,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参与制定新《婚姻法》的杨大文教授。“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或违反了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因而是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婚姻法》(修正草案)明确规定了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杨大文认为,在我国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如法国有“绝对无效婚姻”和“相对无效婚姻”,德国有“可撤消婚姻”和“无效婚姻”,日本也有类似的规定。早在制定1982年《婚姻法》时,他就提出增加无效婚姻制度。这次《婚姻法》修改,他重新提出,被全国人大法工委采纳。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于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从另一种角度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治理违法婚姻。目前中国存在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如结婚不登记、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近亲结婚等。全国妇联去年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做的抽样调查显示,中国仍有4%的人的婚姻是由父母包办的,已婚而未办理登记的人占成年人总数的4.2%,占已婚者的4.6%,而在农村,这种情况占到成年人总数的6.9%,占农村已婚者的7.5%。还有11%的人认为结婚没有必要登记,城市居民认为结婚不必登记的占6.1%,农村则高达15.9%。 

违法婚姻的存在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如由早婚导致的超计划生育,拐卖妇女等等。而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往往受到较大损害。按现行的《婚姻法》,解决违法婚姻问题,只能按离婚或非法同居处理。这样做在法理上相互矛盾,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是承认婚姻合法,而事实上早婚、包办买卖婚姻是违法行为。宣布婚姻无效和离婚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 

建立无效婚姻制度对维护妇女的权益有一定益处。对于一桩胁迫婚姻,宣布婚姻无效意味着这位妇女还是未婚,而以“离婚”处理,无疑会给她未来的婚姻生活蒙上阴影。杨大文认为,《婚姻法》(修正草案)中的无效婚姻制度尚嫌简略,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补充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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