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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同居关系
2017-05-0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男女之间结婚在一起的是婚姻关系,没有结婚在一起的是同居关系,那如何认定同居关系?事实的认定是需要进行举证的,同居关系也不例外,那认定同居关系时如何举证?关于这两个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同居关系

  (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

  (二)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双方能够走到一起的一种保证,也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物质保障。

  (四)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二、认定同居关系时如何举证

  在同居纠纷案件当中,想将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实都举出强而有力的证据是根本不可能办到的,但举出必要的、基本的证据是需要的。如:

  双方共同出游时的甜蜜、放松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证明双方已经明确关系,并亲密无间;

  婚纱照,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视为自己的“爱人”或者“配偶”;

  接待双方父母共同出游照片,证明双方已经对父母宣称双方之间的男女关系;

  在双方日记、通话、短信、邮件、书信中所体现的双方以夫妻相称的称谓及相互经济关系,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在进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生活;

  双方互相代理对方的对外事务(取款、签合同、代交费等),共同投资、共同购置大件财产,为共同生活或对方事务付出劳务或者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明(证人证言、各种生活支出费用单据等),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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