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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反对两丧偶老人领证 法庭求判婚姻无效
2016-04-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两个古稀之年的丧偶老人共同守护了十五年后领了证,不料却遭到了儿女的强烈反对,甚至闹上法庭,要求判婚姻无效。媒体今日从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过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金坛的陈某中年丧偶,为了不让4个子女受委屈,一直未再续弦,儿女陆续成家之后,陈某也步入了古稀之年。随着年龄越来越老,陈某的身体也愈来愈差,而且没有子女在身旁,也倍感孤独。15年前,一次偶然的机会,陈某与同样也是丧偶的刘某相识,两位老人仿佛找到了自己未来生活的依靠、感情的依赖。于是,两位老人私下约定,刘某搬过来和陈某一起住,刘某平日里负责饮食起居,陈某每月则需要拿出500元“零花钱“给刘某。这样彼此不仅有个照顾,还可以给子女减轻麻烦。

  两人就这样共同守护了15年,15年里刘某对陈某悉心照顾,陈某对刘某也是呵护备至。陈某的子女看到父亲这么依赖刘某,而且刘某对父亲的照顾也是无微不至,也就默认了两位老人的行为约定。2015年8月份,已是84岁高龄的陈某再次中风入院,医院疾病诊断书显示:陈某患有中风病、脑梗死、2型糖尿病、3级高血压,不能识人识物。在陈某出院后不久,两位老人于2015年10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时,陈某子女均不在场,只有刘某的小女儿陪同办理。当结婚登记的事情被陈某的儿女知道后,便在两个家庭内部引起了轩然大波。陈某子女们觉得中风后的父亲意识时而清醒时而模糊,坚持认为刘某带父亲去登记领证是有预谋的,其目的是欺骗父亲的信任进而侵占父亲名下的财产,甚至在父亲病故后分割遗产。

  2015年11月,原告陈某的大儿子作为其监护人以原告的名义诉至法院,认为其父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不能识人识物,属无民事行为能力,要求确认原告陈某和被告刘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在庭审中,刘某称陈某并非完全不能识人识物,在领取结婚证时脑子是清醒的,并提交了陈某书写的证明一份,证明中陈某认可自已是真心和刘某领证的,是为了感谢刘某的多年的照护,也是为了给刘某一个说法,印证双方的感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主张其患有中风病、高血糖、高血压、脑梗死等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根据据卫生部《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上几种疾病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原告主认为自己在领取结婚证时确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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