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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有哪些法律后果
2013-01-11作者:未知来源:法律快车

  核心提示: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宣告撤销婚姻和婚姻无效的机关

  在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除了《婚姻法》之外,还包括《婚姻登记条例》等行政法规,而且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此,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在我国包括两个机关:

  1、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由此可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宣布撤销婚姻,是我国宣布撤销婚姻关系的机关之一。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只有撤销婚姻的权利,而无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

  2、人民法院。

  是直接受理请求权人起诉宣告撤销婚姻或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

  因此,在我国宣告撤销婚姻的途径有二:一是通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以行政程序在一定的条件下给予撤销婚姻,另一就是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给予撤销。但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却只有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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