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结婚 > 婚姻无效 > 正文
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关系怎么解除
2011-09-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

  2007年10月2日,原告沈某与外市人夏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夏某一直未将户口迁入本地。2008年4月,夏某与沈某发生矛盾后即出走。原告多处寻找,均未能找到夏某。后经公安查询,夏某身份证上的出身地并无与沈某结婚的夏某,夏某登记结婚时使用的身份证系伪造。故原告向法院诉讼,要求与夏某离婚。

  推荐阅读:

  新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案,在审查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原告诉讼的被告是其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属于一个明确的被告,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以虚构的夏某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应不予受理。夏某为一虚构的人,不能作为一个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的受理条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所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夏某虽是婚姻登记当事人,但是此姓名为虚构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名为夏某的人,而原告沈某又无法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虚构的人夏某显然不可能成为参加诉讼的人,即不能作为一个明确的被告。另外,根据我国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法院才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因无法确定本案所谓的夏某的户籍地和住所地,且目前无法对所谓的夏某提起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程序,故无法确定管辖权法院。因此,本案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

  沈某可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夏某用伪造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属于婚姻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沈某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若婚姻登记机关不履行撤销婚姻登记的义务,沈某可以婚姻登记机关不作为由,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吴海燕)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