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四岁娘十八 结婚五年判无效
2011-08-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位未满十九岁的女子,已是四岁孩子的母亲,而孩子的父亲却已年近五十。12月28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张凤与李刚的婚姻无效。
1998年7月,年仅13岁的女孩张凤(1985年12月25日生)与长其28岁的男子李刚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9年10月6日,张凤以小兰的名义与李刚办理了婚姻登记,2000年8月19日生一子。2004年11月,张凤起诉要求与李刚离婚,诉讼中变更请求要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庭审中,李刚则称不知张凤未达法定结婚年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至起诉时,原告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故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宣告无效。
1998年7月,年仅13岁的女孩张凤(1985年12月25日生)与长其28岁的男子李刚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9年10月6日,张凤以小兰的名义与李刚办理了婚姻登记,2000年8月19日生一子。2004年11月,张凤起诉要求与李刚离婚,诉讼中变更请求要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庭审中,李刚则称不知张凤未达法定结婚年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至起诉时,原告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故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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