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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
2011-08-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修正之前,由于没有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都是按照离婚程序处理这类婚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假如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详细意见》第6条也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果断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这类婚姻实际上是有效的婚姻,而非无效的婚姻。因为离婚的前提必须是存在有效的婚姻,如果婚姻本身是无效的,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了。

  买卖、包办婚姻虽然不是无效婚姻,但原则上是可撤销婚姻。当然,如果买卖、包办婚姻,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作为婚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也没有受到胁迫,这种买卖、包办婚姻就是有效的。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婚姻当事人不自愿的情况下违背其意志,包办强迫婚姻当事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金钱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当事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把别人(包括自己的子女)的婚姻当作商品一样出售,与人讨价还价,明显违背了缔结婚姻的自由和自主原则以及缔结婚姻的目的,是婚姻法明确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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