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受到胁迫
2011-08-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婚姻法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违背一方当事人的意愿,违反了婚姻自由。受胁迫方可以在一年内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撤销,保护自己的婚姻权利。现代社会,追求幸福,追求婚姻完美已是一种现实权利。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违反法律或当事人意愿,存在风险。让受胁迫的婚姻见鬼去吧,让我们成为婚姻的主人,行使婚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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