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可撤销婚姻”及撤销婚姻的程序
2011-08-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在我国,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非由双方合意,一方出于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可构成撤销的原因。
可撤销的婚姻不溯及既往,只是从撤销之时起废止该婚姻的效力。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此期限,法律上视为婚姻有效。法律之所以在赋予被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以撤销婚姻请求权的同时,又对该请求权规定了一个除斥期间,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尽快地行使权利,以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可撤销婚姻一旦被宣告,即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则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烟的撤销权须按法定方式行使,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销。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即法律赋予撤销婚姻的宣告权人只能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因此,撤销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
《婚姻法》的规定,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的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因为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结婚是否出于自愿,别人无法代替。胁迫一方不享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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