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遗产继承 > 正文
土地补偿款是否为遗产?
2011-08-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介绍

  王某兄妹四人均已成家独立生活,王某父母生前与王某共同生活,王某对父母孝顺有佳,因王某与父母均为农民,村里按人口分配了土地,并以户为单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因为父母年龄大身体状况不好,土地一直由王某耕种。二老因病先后去世,因土地承包30年不变,王某仍继续耕种。五年后,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并对土地按份额支付土地补偿款。王某领取土地补偿款后,其另三个兄妹表示要求对父母的份额进行分割继承,因无法协商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系王某父母的土地份额所得,应视为遗产,依法予以分割,因王某对父母尽义务较多,可以考虑适当多分。判决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

  王某接到一审判决后心理及其不平衡,找到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兰景新律师进行咨询。兰景新律师认为,如果从遗产继承角度来看,本案判决较为合理,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虽然目前在当地法院较为统一的认为类似情况应为遗产,但兰景新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农户的承包地在其成员死亡后的补偿款的定性,是否是遗产。

  从这一问题出发,兰景新律师认为该补偿款不是遗产。理由如下:1,继承法规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要求遗产具有时间性,他截止至公民死亡时。土地补偿款系王某父母死亡后所得。2,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法的相关解释均规定,“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承包人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按合同继续承包”,也就是仍是承包而不是继承。经过兰景新律师的据理力争,王某完胜。

  从这起案件的代理来看,律师是当事人打好官司的最得力的法律帮手,是律师通过法律帮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律师在办案中结合法律认真思考,认真研究,不拘泥于传统固有观念,敢于突破,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