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遗产继承 > 正文
继承期待权
2011-08-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继承期待权的法律意义在于:

  (1)属于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可抛弃或转让。

  (2)继承开始前亦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

  (3)当其归属发生争议时,可作为确认之诉的标的。

  (4)享有该种权利的继承人可于继承开始时依法参加继承,不须另经确认。该种继承权本身尚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只有当法定的事实出现后,才能给继承人带来实际的遗产利益。
 
  继承期待权: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它是不依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继承权,故又称之为“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该种继承权的享有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而确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上述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经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可作为遗嘱继承人。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