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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没有了 其“继承”的遗产应重新分割
2011-08-0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读者有疑


  我的儿子肖某30多岁才娶上媳妇,这总算了了我们一桩心事。可万万没有想到,儿子在婚后不久就因一起意外事故而不幸身亡,当时儿媳已有身孕。在分割儿子的遗产时,儿媳提出要为尚未出世的胎儿留出一定的财产份额,我们满心赞同。可是,儿媳在为胎儿争得一份财产后,却又将胎儿打掉了,准备再嫁。对儿媳的这种做法我们非常气愤,并要求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的那份遗产,可儿媳不同意,想自己全部独占。请问,为胎儿保留的这份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割?


                                                        金同康


                             律师解惑


  你所述的情况属于《继承法》上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问题。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此规定,分割遗产时,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怀有身孕,就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这并不等于说胎儿具有继承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为胎儿尚未出生,不属于自然人,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法律之所以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合法权益。


  关于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的最终处理,一般分三种情况:一是胎儿出生后存活的,已保留的继承份额归其所有;二是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后又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份额由其继承人(即母亲)继承;三是如果胎儿在脱离母体时即属死体的,原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行分割。


  你们的儿子死亡后,你们为胎儿留出继承份额,这是正确的,应当肯定。但儿媳在为胎儿争得应继承的份额后,又将胎儿打掉,这样就等于胎儿出生时即是死体。按照上述第三种情况,该胎儿没有取得继承权主体的资格,不能继承为其所保留的份额,相应地,你们的儿媳就无权独自继承该份财产。该份财产应当由继承人(包括儿媳和你们老两口)再行进行分割继承。你们的主张是正确的。


    辽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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