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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的效力取决于受赠人的表态
2010-12-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导读:由于中国的历史传统等原因,日常生活中祖父母没有将遗产留给自己的子女而是留给孙子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孙子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爷爷将财产给孙子,这是遗赠。公证的遗赠法律效力高。而遗赠,受遗赠人的接受赠与表示是关键!由于老百姓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因此孙子继承祖父的遗产时经常遇到一些“小麻烦”,下面讲的就是一起孙子险些丧失继承祖父遗产的案件。

  老人办公证 房子给孙子

  年逾古稀的老马一直有个心愿,希望能在自己百年之后将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子留给最喜爱的孙子小军。老马的四名子女均健在,有一定法律意识的老马担心在他去世后子女们因为房产继承发生争议,于是老马选择了办理公证。

  2007年7月,老马来到吉林市某公证处要求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听完情况后,告诉老马,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孙子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因为小军的父亲尚健在,所以小军也没有代位继承的资格,如果老马要把房子留给小军,这属于遗赠。于是老马办理了遗赠公证。

  儿子不同意 孙子求助法律

  2009年1月,老马因病去世。

  2009年4月,当小军打算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产权登记部门要求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全体继承人都同意才能办理更名。这时,小军的叔叔提出异议,认为此时老马去世已经超过两个月,小军已经丧失了受遗赠的权利,无权再继承该房屋,所以不同意配合更名过户。

  见叔叔拒不配合,小军只好求助于法律。

  律师来帮忙 孙子得房子

  律师接受小军委托后,走访了其他三位继承人并取得了相关证据。这三位继承人对小军的继承权没有异议,而且证实小军为照顾祖父生活一直与老马共同在一起,老马去世后小军继续居住在该房屋的事实。更为重要的是,在老马去世40天“祭日”的家庭祭祀活动中,小军向到场的亲属表达了接受遗赠的想法。

  掌握这一情况后,律师准备诉讼材料,向丰满区人民法院起诉讼。

  在庭审中,律师指出,我国《继承法》虽然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但未规定必须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书面形式作出为有效,小军在知道受遗嘱事实时,公开向亲属表达接受遗赠的想法,视为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法院判决:

  2009年10月,丰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证的《遗赠》合法、有效。原告小军对被继承人老马的生养死葬义务已经履行,受遗赠人即原告小军亦公开表示接受遗赠,虽未向当时未到场的被告(即叔叔)表明接受遗赠,但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小军已表示接受遗赠的事实,判决该房屋归原告小军继承。

   律师提醒: 接受遗赠 表明态度很关键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从这一规定来看,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在意思表示上会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在受遗嘱中恰恰相反,受遗嘱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接受表示的,视为放弃!可见,在遗赠中,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接受遗嘱表示至关重要。

  律师建议,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解决遗赠的时效问题:

  1、立遗赠时即由受遗赠人在协议上签字表示同意接受;

  2、受遗赠人在知道有遗赠时,及时作出表示,并保留证据;

  3、在法定期限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4、如果涉及房屋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遗嘱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向产权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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