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遗产继承 > 正文
事实婚姻引储蓄纠纷 法院判孀妻继承遗产
2010-12-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海宁一家信用社向年近八旬的黄阿婆支付其“亡夫”的7.2万余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1992年2月起,时年61岁的黄阿婆和田大伯因年事已高,本着老来有伴、互相照应的考虑,二人开始共同生活。事后,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8年7月,田大伯因病去世,除黄阿婆这个“妻子”外,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也没留下遗嘱,但在海宁一家信用社留下7.2万余元存款。为田大伯办理完后事,黄阿婆拿着以田大伯名义开户的存款凭证到信用社提取存款时,因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材料证实自己的身份,遭到了信用社的拒绝。这一下,对风烛残年的黄阿婆来讲可真是一个不小的打击。无奈之下,黄阿婆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信用社辩称,黄阿婆领款时既不能提供领款密码,也不能提供其系田大伯合法配偶的证明,故信用社只能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拒绝支付。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海宁法院审判人员多次走访黄阿婆所在居委会和街坊邻居,查实了黄阿婆与田大伯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16年之久的事实。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黄阿婆与田大伯开始共同生活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形,故法院依法确认黄、田二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

  同时,依据已查明情况,田大伯死亡是既没子女也没父母,仅黄阿婆可以事实婚姻配偶的身份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另外,田大伯也没有留下遗嘱。为此,法院认定黄阿婆有权以配偶身份继承田大伯上述遗产。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