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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援引《婚姻法》错判 经再审程序
2010-12-03作者:未知来源:转载

  一起遗产纠纷案件,被原审判决机关援引《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条款来审判,最终造成一、二审判决错误。原告方张某某及其女儿不服判决提起申请再审程序,经自治区高院举行听证会,最终裁定原审中级法院再审本案。11月26日,张某某及其女儿收到了自治区高院的这份裁定书。

  张某某和宋某某是再婚夫妻,2006年宋某某突发心脏病去世,随即因宋某某遗产分割问题,继而导致继承权的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某和其女儿将宋某某的儿子和女儿诉至法院。此案在原审中,一、二审法院以张某某和宋某某于2000年1月领取结婚证来作为此案之争的时间起点,最终作出了张某某的女儿不具有继承权的判决,宋某某遗产由张某某和宋某某的儿子及女儿分配的判决结果。判决生效后,今年2月,张某某及其女儿不服原审判决,提起申请再审,在其申请再审中明确提出,此案是遗产继承纠纷,而不是离婚诉讼纠纷,原审判决援引《婚姻法》第五条之离婚条款的规定来判案,导致判决根本性错误。

  此案进入申诉程序后,自治区高院对双方当事人先后组织了7次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张某某及其代理人指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某和宋某某事实上于1994年就举行了婚礼,当宋某某去世后,引发诉讼的不是《婚姻法》管辖的范畴,而是遗产纠纷的问题。而宋某某的女儿在听证会上也承认其父与张某某于1992年相识、1994年共同生活的事实。根据听证会上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辩论意见,自治区高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查裁定,指令原审中级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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