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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办理房产过户 法定程序须牢记
2010-12-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亲人过世,往往涉及到相关遗产的归属问题,而房产的继承问题则是较为常见的一类。亲人遗留下一处房产,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由一人继承。法定继承人间已经签协议,房产能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为成功过户,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产权科的负责人表示,如果市民已签订协议直接办理过户也是不允许的,办理遗产的房屋过户必须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继承公证的主要规定》,已去世的产权人(即“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公证手续;没有公证遗嘱的,可以按法定继承办理公证手续;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公证员面前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如果继承人在外地不便亲自办理的,可以在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并将原件提供给公证处。

  此外,当事人在办理房产的继承公证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已经盖章的《申办继承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亲属关系证明表》;去世产权人(即“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派出所或医院出具);去世产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继承人中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原件(派出所或医院出具);但去世产权人年岁超过70岁的,其父母的死亡证明可提供骨灰存放证、墓地证、安葬证、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所有的继承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一起办理公证手续,不能亲自办理的,要求继承的提供公证委托书,放弃继承的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遗产的产权凭证(如房产证、存单、公积金查询单、股票查询单等)。最后,由公证员办理完公证手续后,领取公证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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