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需要了解的知识
现在国内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手上积累的财富也越来越多,以前人们比较忌讳立遗嘱,随着中国越来越跟国际接轨,国民的思想也越来越开放,很多人都会选择立遗嘱,让子女不因为遗产产生纠纷,那就让离婚法律网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吧。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在继承中如果有各种继承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才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继承的顺序一般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和遗赠→法定继承。
第二点:遗嘱的4点简述
为了让遗产分配更能体现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生前立遗嘱,那么,立遗嘱有什么讲究呢?我们先来看看遗嘱相关知识。
一、遗嘱的分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人处分财产权利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立遗嘱人可以对自已的财产作自由处分,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就是如果有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时,遗嘱中应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比如继承人中有遗嘱人的未成年需要由被继承人抚养的子女、或者有年老无收入来源需要由被继承人赡养的父母等。
三、遗嘱并非一经立下就永远不可变
遗嘱不是一经立下就永远不可变更的,根据我国继承法,为了更好地维护遗嘱人的合法权利,遗嘱人在生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甚至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公证遗嘱需要再次经过公证才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不具有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四、一个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有冲突时,以哪份为准?
现实生活中我们遇到,当事人的内心想法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有些在生前又不愿意公开,所以可能会在不同的时间内先后立下数份遗嘱,此时该以哪一份遗嘱为准呢?
根据我国法律,如果有公证遗嘱又有其他形式的遗嘱的,则以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如果没有公证遗嘱的,如果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一般情况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就要特别注意了,如果遗嘱人有过公证的遗嘱,后来想反悔了,一定要记得去公证处再立遗嘱才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如果自己反悔后偷偷地立下遗嘱,哪怕在后面的遗嘱中如何强调此前公证遗嘱作废,也是没有用的。
第三点:遗赠
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
遗赠与遗嘱的区别在于,遗赠的受遗赠人的范围不是法定继承人,且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此外,根据我国法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现实生活中有过的一些案例,比如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给照顾自己保姆、恩人、所在的单位甚至引发广泛热议的赠与给二奶等等。
第四点:遗赠抚养协议
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扶养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但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此类协议的一方主体。
遗赠扶养协议最开始主要是针对我国农村“五保户”设立和发展起来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继承立法的一个创新。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关系,既有一方遗赠行为,也有另一方的抚养内容;一般自签订之日即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嘱和遗赠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才发生法律效力。正因为这些特点,决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在继承开始后具有优先于遗嘱或者遗赠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
通过上面的遗产知识的介绍,所以说我们走立遗嘱的时候一定要把知识了解清楚,才能够更好的帮我们解决问题,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如果还有对遗产继承这方面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离婚法律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