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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没有密码怎么办
2017-01-3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近些年来,存款人死亡后,由于银行手续繁多还需要收取高额的公证费,导致很多继承人到最后都选择了放弃存款,那么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没有密码怎么办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储户死亡后继承人如何支取存款已成关注点。对于支取死者存款,银行要公证,公证要信息,双方各行其道,苦了继承人。如何理顺各方关系,减少资源浪费,规避操作风险,需要储户提前了解相关信息。

  储户死亡后,死者存款由于涉及到存款保密、遗产分配等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于1981 年下发的《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银行不负责任。”

  死者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继承人若要继承该遗产,必须进行继承公证。公证机关为保障公证事项准确,要求遗产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提供存款凭证或载明存款账号、户名及存款金额的有效证明。

  继承人无公证凭证去银行查询帐号信息时,银行根据“为储户保密”原则,拒绝此类查询。如此一来,公证便形成一个死结。继承人为获取存款,只能走诉讼道路。但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还会遇到举证难的问题。尤其是以银行为被告的储蓄纠纷,继承人难以证明具体的标的,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不了将难握胜券。更何况,继承人难以确定被告主体是哪家银行。

  取款成本大于存款,迫使账户睡眠。一是公证费明显大于继承存款,迫使账户睡眠;二是除了公证费外,继承人还要兴师动众办理公证,由此衍生的成本(时间、吃住路费等),大于继承存款,得不偿失,迫使账户睡眠。

  【解决之道】

  如果想避免继承人的麻烦,储户一定要提前告知继承人有关存款账户的信息详尽,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若取款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具备办理普通支取条件时,根据《补充通知》可以直接办理普通支取手续。

  存款继承权不存在争议时,继承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或知道账户信息,但不知道密码,且继承权不存在争议。根据《联合通知》规定,继承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财产继承公证。银行依据公证机构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支取、转账和过户等手续。

  当存款继承权存在争议时,该情况因无法公证,继承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银行根据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承权存款进行分配。

  现实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余额、账户信息、开户银行不了解或毫无了解,仅仅是猜测死者有数额较大的存款。该情况继承人只能人为制造虚假继承权诉讼,由法院判决继承人有继承权,然后由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到银行进行查询、支取或者转户。

  现行的《联合通知》和《补充通知》,都是30多年前制定的,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社会发展,该类规定已明显滞后新时代的需求。为有效控制银行操作风险,更好地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如果公证机构和司法部门都可以解决问题,继承人可根据继承存款金额的收费成本进行比较,择优选择解决方案。

  金额监管部门应积极收集各类建议,向法律法规修订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在法律法规层面加以完善。

  现行法律规定,公证必须要到公证处公证。从现行体制看,绝大部分公证机构只设到县级,乡镇一级只有司法所。建议授权乡镇司法所可公证1万元(含)以下的继承存款,同时简化公证手续,收费标准减半执行。

  从法律法规层面适当放宽继承存款的账户信息查询手续。主要是做法是银行可接受乡镇司法所开具的继承存款查询书。

  据悉,天津、江苏先后对死者存款办理过户或支付事宜进行了简化。主要做法是合法继承人持死者的死亡证明和继承关系证明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公证机关出具《个人存款核查函》后,银行可以根据该《函》受理查询事实宜,破解公证死结。

  法律法规层面完善,对各方都有所受益。对死者可以告慰其在天之灵;对继承人可以继承权益;对银行可以减少操作风险;对社会可以理顺继承关系,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解读】

  人到中年,早立遗嘱

  当国人听说外国人30多岁时就开始立遗嘱,并隔几年整理一次内容时,总是有些不解,认为遗嘱应该在临近生命的尽头时再定。

  现在,很多中年人还没有书写遗嘱的习惯。其实,即使一个人非常健康,也应该告诉自己的继承人,自己财产以及银行帐户的基本情况。写好的遗嘱并不是必须要交给自己的继承人,可以放在公证处,继承人持死亡证明即可到公证处领取遗嘱,并按照上面提供的银行帐户提取存款。

  假如仅仅口头告诉继承人自己在某家银行有多少存款的话,会带来很多麻烦。按照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银行存款属于个人隐私,银行可以拒绝为继承人查询故者存款情况。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详细书写遗嘱的话,继承人与银行、公证机关的麻烦和纠纷会减少很多,只要提供银行卡或存折,甚至仅有银行帐号,没有密码,也能通过正常途径把钱从银行取出来。因此,遗嘱应该尽量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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