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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的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2016-11-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房产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办理房产继承手续需要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那么房产继承的公证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提交办理公证继承的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4、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

  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经公证或经司法鉴定的遗嘱。

  二、缴纳公证继承的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一般按受益额(即所继承房屋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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