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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遗产继承纠纷?
2016-09-0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遗产继承纠纷必须遵循的原则:首先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其次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再次是要遵循养老扶幼、团结互助的原则(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在分配遗产时,一般应得到较多份额)。配偶之间互有继承权。

  案情简介

  为分得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物补偿款,年近七旬蔡某与同居多年的已故林某某的3个儿子发生纠纷。

  22年前(1989年),丧夫的蔡某到某村与前妻亡故且已有三子的林某某同居,但双方并没有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后林某某于2006年过世,蔡某并没有搬出林某某与已故前妻共同建造的162.59平方的石砌平房,仍居住在该房屋内至今,因林某某三个儿子长期在外工作,该房屋一直由蔡某自己居住打理,现遇双阳街道开发建造物流公司需拆迁该房屋及征用部分地上物,作为已故林某某的同居者蔡某和林某某的3个儿子都想分得该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物补偿款,但林某某的3个儿子认为蔡某并未与其生父林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尽管同居后两人就在林某某与已故前妻共同建造的房屋内居住,但蔡某的户籍不在该房内,林某某的三个儿子认为蔡某并没有继承权,由此引发蔡某与林某某三个儿子因房屋拆迁及地上物补偿款的分配的纠纷。

  调解过程

  司法所接到调处该纠纷的要求后,马上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在调处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敏锐的发现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蔡某有无继承权的问题。司法所经了解知道,陈老先生与蔡某是同村人,与蔡某是堂亲关系,德高望重,说话较有分量,且较熟悉本纠纷情况,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便邀请陈老先生一同前往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进行调解之前,司法所首先将我国婚姻法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找了出来,耐心地向陈老先生进行细致的讲解,使得陈老先生对于婚姻法、继承法中相关规定及蔡某按规定应享有权利有了充分了解。在确定蔡某的继承权后,陈老先生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蔡某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经过一番情、理、法的述说,林某某的3个儿子考虑到蔡某已年近七旬,年老体弱,日后无生活来源,同意一次性给付蔡某应得的份额7.2万元,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握手言和,蔡某于当日将房屋腾空,搬出该房屋。

  该纠纷涉及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同居者是否具有继承权等问题。《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从本案例看蔡某虽未与林某某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于1989年同居,按规定在94年以前同居未领证,按事实婚姻对待,蔡某与林某某已构成事实婚姻,两人同居后一直居住在林某某与已故前妻共同建造的石砌平房中,直到2006年林某某过世,蔡某仍旧居住在该房屋中。林某某3个儿子长期在外工作,该房屋一直是蔡某在居住管理。鉴于蔡某与林某某的事实婚姻关系,蔡某对于与林某某同居期间的所居住的房屋是有继承权的,蔡某享有对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及地上物补偿款的继承权,应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分得该房屋及地上物补偿款共计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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