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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债务 女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
2016-07-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父亲生前向他人借款未还,女儿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莉、王某尘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陶某偿还借款3万元。

  陶某与王某系熟人关系。2015年7月8日,王某以承包工程需要投入资金为由向陶某借款3万元,并于当日向陶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载明借款用于工程周转,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2015年11月中旬,王某意外病故,王某向陶某的借款3万元未归还。因王某莉、王某尘系王某的女儿,陶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莉、王某尘偿还其父亲王某生前所欠借款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王某书写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王某莉、王某尘作为借款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视为接受继承,应当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向陶某承担偿还其父亲王某生前所欠借款3万元的义务。(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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