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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了妻子和儿子能继承公公遗产吗?
2016-07-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想问一下,我娃儿可以依法继承他爷爷的财产不?”近日,白沙镇金盆村的杨梅(化名)来到白沙司法所求助。

  原来,杨梅的公公死后留下了一处房产未办理继承,杨梅的丈夫(陈明)是他的二儿子,丈夫的几兄妹以其丈夫死了为由,她和孩子无权参与其公公的继承而发生纠纷。

  李大安在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立即召集几方当事人参与调解。几方当事人到场后,李大安仔细讲解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几个当事人,他们这种情况首先要清楚这种情况属于代位继承还是转继承。李所长向他们解释,婚姻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因为陈明是死在财产继承开始后,财产继承处理前,属于转继承范畴。本属于陈明的那份遗产由陈明的父母、配偶、子女来进行继承,陈明和的儿子和配偶有权参与继承本属于陈明和继承那份财产。

  李所长通过跟几个当事人讲法律、讲情理,从亲情的角度让几位当事人和和气气的处理此事。最终,几位当事人在听了李所长的解释之后,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合理的分配了杨梅公公的留下的房屋,一家人又和好如初了。

  案例点评:本案中司法助理员的解释非常具体、明了。首先讲述了法律规定,其次详细地解释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概念,最后又详细阐述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本案是典型的转继承案例,杨梅的公公是死在财产继承开始后,财产继承处理前,属于转继承范畴。在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本属于死者的那份遗产应由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来进行继承,故死者的儿子和配偶有权参与继承本属于死者继承那份财产。

  当事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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