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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能够作为遗产继承吗?
2016-06-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公房又称为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国家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赁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票,是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就该房屋的使用权所达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自2003年《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以来,使用权房交易逐渐活跃。尽管该项业务仍面临很多问题,但在《通知》的指导下,这一交易市场的混乱状况开始得到好转。然而随着试点工作日的结束,有关《通知》的后续政策却迟迟未出台。

  公房也称使用权房。使用权房买卖,本质上是承租人依法有偿转让租赁权,因此不同于产权房,只要产权明晰,通过房产交易中心就可以进行权益转移。使用权房的产权属国家所有,所以必须经过国家委托经营管理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批准转让。因此,这个审核报批的过程主要集中在房管部门。为此,欲购买者必须对此类房屋的租赁权转让程序、条件、要求等注意事项了解清楚后,才能进行实质性的操作。

  公房能够作为遗产继承吗?

  所谓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继承人依据《继承法》规定,对死者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其中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但这里的房屋,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以标准价购买并已办理产权证的公房(俗称房改房)。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因此,公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所以在承租人死亡之后,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自然消灭,承租人的使用权因其死亡而不复存在,但是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这种权利绝不是由于继承而来,而是在原承租基础上,重新建立的租赁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在死亡之后该租赁合同自然消灭,但作为共同居住的人有优先承租权。因此,死者的亲属如果要继续使用该房屋,则需与房管局或出租人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才能继续居住使用。对房管局按成本价出售给承租人的住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有权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来继承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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