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遗嘱,如何继承房屋?
【案例回放】孙国与汪红共育有孙甲、孙乙、孙丙三子,夫妻二人名下有位于合肥市××路房屋一套。1998年5月,孙国因病去世,2005年汪红也因病去世。两位老人去世后,孙甲同意将该房屋交由孙乙、孙丙居住,但未对房屋的归属作出约定。2014年春节期间,孙甲向孙乙提出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孙乙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且意图将该房屋过户到其个人名下。孙甲认为孙乙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将其起诉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1.对该房屋进行分割;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文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孙乙提出抗辩,认为涉案房屋是20年前父母让其出资购买,并提交了一份12834.72元的购房票据(复印件)。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孙国与汪红因故去世,孙甲、孙乙、孙丙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位于合肥市××路房屋依法享有继承权,被告孙乙辩称其出资12834.72元的购房票据因无原件予以核对,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其真实性存在,也不能直接证明其主张,故依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继承人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路的房屋,由孙甲、孙乙、孙丙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547元,由原告孙甲承担1517元,孙乙、孙丙各承担1515元。
【律师解读】继承法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去世者)没有遗嘱就启动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作了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其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